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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个时期,贸易摩擦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贸易救济”一词也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顾名思义,人们容易把“贸易救济”同政府或民间贸易方面的救助联系起来,可实际上却看不到发放所谓贸易救济补助或开展慈善捐款活动,这是为什么呢?

  “物美价廉”是我国商家争取市场常用的方法。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国劳动力丰富、生产成本低,优势特色产品品质好且种类丰富koko体育,大量品质优良、价格便宜的产品如大蒜、大葱、香菇、蔺草席等成为了出口创汇的优势产品,受到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欢迎。然而1994年初,美国大蒜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对我国大蒜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美商务部随即宣布对原产于我国的鲜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当年9月作出裁决,对我出口大蒜征收376.67%的高关税,而其正常的大蒜最惠国进口关税仅为13%koko体育。一时间中国的蒜农难以理解,阻止物美价廉的大蒜进口,难道美国人算错账了吗?

  实际上这个道理说起来也很简单,一国生产商不仅要面对本国消费者,也要面对他国同类产品出口商,两者之间是竞争的。一旦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国内同类商品,那么国内的生产商就会面临被挤出本国市场的风险。所以,“物美价廉”商品的进口对于国内消费者来说肯定是好事,但对于本国生产商来说可能就是遭遇了灭顶之灾。因此,当进口产品竞争力大大超过国内同类产品竞争力的时候,本国政府就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或补偿国内生产商的利益,这就是各国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初用意,英文中用“Trade Remedy”来表示,具有“贸易补助”和“贸易补救”的含义,在我国正式文件中使用“贸易救济”的译法。

  贸易救济一般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措施。这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有所不同,但都是在国内产业受到进口损害时经常使用的市场保护手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安全阀”。

  贸易救济的做法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1890年美国出台《反补贴法》,针对来自欧洲的糖、面粉和酒的出口补贴加征关税。随后比利时也出台了针对有出口补贴产品的《反补贴法》。十年后加拿大施行了首个《反倾销法令》,用以限制美国低价钢铁大量进入其市场。美国则于1921年效法加拿大颁布了《反倾销法案》。这些措施的初衷都是设置更加严苛的贸易壁垒。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百废待兴,国际经济合作方兴未艾,贸易自由化成为主流。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署,削减关税、消除贸易壁垒势在必行。为了防止不公平竞争、转嫁危机或过度进口对协定成员内部经济造成冲击,各成员进行了艰苦谈判,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19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贸易救济三项条款,对成员经济体在遇到倾销、补贴和突然大量进口冲击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市场保护手段进行了规定。由于这些条款实际上是对各成员在市场受到过度进口影响时的机制性安排,人们将其称为“逃逸削减关税义务机制”,被视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贸易安全阀”。

  值得关注的是,贸易救济三项条款最初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欧美发达国家根据各自反垄断、反价格歧视和反补贴有关法律所提出的,大部分实践经验来自工业品,很多规定并不完善。在后来的多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中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升级成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除保留和完善贸易救济三项条款之外,还特别签署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三个附件,对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做了更为详细的纪律约束。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确定了各成员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有关规则,但贸易救济措施立案、调查和裁决的权利却归各成员自己。因此一旦出口到某个国家和地区的产品遇到了进口国或地区的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诉讼,生产和出口这些产品的企业或代表企业的行业协会组织乃至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到进口国或地区去应诉抗辩,遭遇各种“客场”不便不说,繁琐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打官司”费用就会让很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但如果放弃诉讼,一旦案件裁决成立,就将被视为接受了最高裁定税率,在措施实施期间就很难坚守市场份额了。

  2003年12月,美国的暖水虾生产者组织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中国和越南等6国进口的部分冷藏及罐装暖水虾开展反倾销调查。2004年1月,美国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有4家中国出口企业被美国商务部列为强制被调查企业。7月份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中国企业除广东省湛江的国联水产外,其他都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7.67%至112.81%不等。众多中小企业对此一筹莫展,很多都转向开拓其他市场。

  我国在美国的13%左右暖水虾市场份额面临损失殆尽的风险。广东省中联公司和谊林公司被裁定倾销幅度为80.19%和82.27%,他们拿起法律武器,聘请了美国和中国的专业律师团队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经过4年多的顽强抗辩,美国商务部终于在2009年5月出台重审结果,对中联和谊林两家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从原80.19%和82.27%分别降至5.07%和8.45%。7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裁决,同意美国商务部的这次重审结果。

  现实活动中,不少国家经常打着保护国内产业的幌子,借贸易救济措施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众多成员坚决反对的。加入世贸组织前后的二十几年间里,我国的出口农产品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处于多发期,一些案件如美国对我大蒜、蘑菇罐头等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持续实施二十多年,是极不公平的。

  我国于1994年制定《对外贸易法》,对贸易救济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后陆续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简称“两反一保”条例)。现在执行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是2004年修订的。

  根据“两反一保”条例规定,当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严重损害、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时,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相关条例向商务部提出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后对申请人提供内容及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贸易,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立案调查后,商务部将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案件裁决相关工作。裁定后如果需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商务部将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对于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贸易救济是贸易救济措施在农业领域的具体实践与应用。我国《农业法》规定“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我国《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开展了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反补贴、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反补贴、反倾销调查;对进口食糖实施保障措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高粱反补贴、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多起农业贸易救济案件,对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助力扶贫攻坚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koko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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